日前,在《广东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〉办法(草案修改稿)》审议大会上,广东人大建议对报废机电设备应交由有资质的企业回收。
草案提出,列入国家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》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以及报废机电设备应交由有资质的企业回收。回收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标准、技术规范要求,对回收的废旧电器电子产品、机电设备进行拆解和再利用。同时建议节能灯、电池生产者、销售者及进口企业应当依法对其在本省境内销售、使用的废旧节能灯、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再利用。草案鼓励通过以旧换新、押金等方式回收废旧节能灯、废旧电池。